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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附政策解读+答记者问)
2026-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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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局):

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是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关键一环,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经商国务院国资委,现就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切实保障老有所养。主要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普惠可及,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坚持分级分类,引导增加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坚持统筹施策,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协同联动、同向发力。

二、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区分养老机构类型和服务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一)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举办并承担法人责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收住社会老年人(兜底保障对象以外的老年人)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同等质量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执行或单独制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有关部门对自愿入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助。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社会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地级及以上发展改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支持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其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包括除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外的其他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机构根据实际成本、质量情况、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四)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属于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费基础上,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其他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性质实行相应的收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管理的,基本服务费参照上述原则制定。

(五)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全托床位10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合理收费。

三、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制定、调整、评估和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

(六)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制定或调整养老服务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支出,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应按照要求冲减成本,具体可参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养老机构性质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中,床位费按照不同房型(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护理费按照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可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分级制定上述标准,实现优质优价。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参照上述程序和原则。

(七)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变化趋势以及群众承受能力变化等情况。建立收费政策动态评估机制,通过自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份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八)健全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息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鼓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将本地区养老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方便群众查询比选。

四、强化支持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加强价格政策与补贴支持、行业管理等政策的协同联动,压实部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共同形成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九)扩大普惠服务供给。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清晰划定各类机构范围,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认定办法。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工作,加大对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等支持力度,推动将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指导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积极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服务,并结合地方实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普惠服务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断提高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基础服务水平,提升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布局,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新设立举办的养老机构应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十)加强政策集成。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合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审批、投资支持、收费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规定用好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通过加强培训、补贴等方式强化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配套政策,优化财务核算、业绩考核等细则,优先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养老服务价格政策,将完善价格政策与推动行业扩容提质增效有机结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规划、土地、设施、税费、补贴、人才队伍等方面具体支持措施。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和预期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推动政策平稳落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政策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6〕14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统筹兼顾,通过清晰界定机构范围、分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化政策集成和支持保障,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兜底保障型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二是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切实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稳民生的基础作用。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对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动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积极性。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借鉴部分地方的有益经验做法,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明确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为服务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三是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共同支持相关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出台本地区养老服务价格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机构认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落实、分类制定收费标准等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6〕14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持续发展,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服务供给能力持续提升,但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加、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服务领域供需结构性错配、普惠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凸显,亟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引导供给结构优化调整,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特别是普惠养老服务需求。2024年底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均对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作出部署,要求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收费引导管理,对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民办普惠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为细化落实有关要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切实保障老有所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分类施策、统筹兼顾,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总体把握以下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养老难题,以完善价格机制为切入口,推动提高供需精准适配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二是坚持普惠可及。通过界定机构范围、压实认定责任、加强价格引导、强化政策倾斜,推动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三是坚持分级分类。区分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等不同机构类型,基本服务、非基本服务、上门服务等不同服务类型,医养结合、居家、社区等不同服务模式,实行针对性、差异化的收费管理方式,引导增加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四是坚持统筹施策。加强价格政策与补贴支持、行业管理等政策的协同联动,压实部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形成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兜底保障型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二是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切实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稳民生的基础作用。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对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动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积极性。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借鉴部分地方的有益经验做法,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明确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为服务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三是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共同支持相关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四、《指导意见》在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方面有哪些政策设计?

答: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的政策重心。总体考虑是通过“划定范围+倾斜支持+价格引导”,既引导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又减轻入住老人支付负担。具体有四方面设计。一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均明确为普惠支持型机构,并要求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工作、发布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二是鼓励各类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指导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积极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服务;鼓励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服务,并结合地方实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鼓励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新设立举办的养老机构扩大普惠服务。三是引导各类支持政策向普惠支持型机构集中倾斜。加大对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等支持力度,推动将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按规定用好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四是加强对普惠服务的价格引导。对兜底保障型机构、普惠支持型机构提供的普惠养老服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定价过程中,一方面将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按要求冲减定价成本,降低服务价格,让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另一方面,考虑合理的利润水平,释放明确信号,引导各方加大投入力度,稳定经营预期,从而实现机构可持续、老人可负担的双重目标。

五、《指导意见》在鼓励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医养结合服务潜在需求大、群众有期盼、机构有动力,尤其是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群众普遍认可度高,很多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的养老床位“一床难求”。《指导意见》注重统筹发挥价格政策和配套支持政策的激励作用,推动扩大优质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价格政策方面,明确对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分考虑其成本可能相对较高的实际,允许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调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对于其他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时,也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制定。配套政策方面,明确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配套政策,优化财务核算、业绩考核等细则,优先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让更多老年人在“家门口”享受到医养结合服务。

六、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大多数老年人的选择,《指导意见》对这两类服务模式的价格政策是如何考虑的?

答:居家、社区养老是养老服务的主体形态,但此前价格政策并不明确,一些服务机构“不知道怎么收”“不知道收多少”,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够清晰。为此,《指导意见》首次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价格政策作出系统安排。对社区养老服务,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区分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实行相应的收费管理方式;10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为服务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通过清晰明确的价格政策,让服务机构合理定价、明白收费,让老年人家庭看得懂、可比较,推动扩大更多优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七、群众关心养老收费是否规范透明,《指导意见》在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有哪些实招?

答:当前,养老服务领域仍存在部分乱收费现象,个别养老机构设置名目繁多的服务项目,影响了入住老人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为此,《指导意见》注重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规范收费项目和内涵,让机构收费清清爽爽。明确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二是所有收费进清单,让老年人消费明明白白。推动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公示;清单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民政部门还要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鼓励将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当地有哪些机构、提供哪些服务、收多少钱,群众上网一查便知、明明白白。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让政府定价清清楚楚。明确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综合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床位费按不同房型、护理费按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还可根据服务质量分级定价,实现优质优价;同时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使收费标准能够及时反映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

八、如何保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贯彻落实要求。一是加强政策集成,要求地方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完善价格政策与推动行业扩容提质增效有机结合,价格政策与规划、土地、设施、税费、补贴、人才队伍等方面具体支持措施相协同,共同形成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二是加强宣传解读,要求各地在出台本地区养老服务价格具体政策时,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和预期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推动政策平稳落地。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卫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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