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会员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主,也包括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
中国医院协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95年的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5年更名为中国医院协会,目前是第三届理事会,有58个分支机构、四千多家单位会员和万余名个人会员。
中国医院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心工作,凝聚全国医院行业和各方面力量,认真贯彻党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积极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制订规范标准,强化行业自律;汇聚专家智慧,建设行业智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助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协会力求以务实的具体行动,积极践行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CHA)。会徽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为主,以及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协会在协会重大问题上起到领导核心作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
2.协助制订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
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4.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优秀医院院长及突出贡献奖评比表彰活动,设立和审定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
(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西部和贫困地区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
(八)开展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疗机构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
(十)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有益的经验;促进医疗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交流、沟通和协作;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对本会工作提供无偿支持,且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相关企业,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医疗机构的现任领导和三级、二级医院的现任科(处)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人员;
2.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和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等额选举理事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数的20%。理事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会员。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本会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医院管理工作,在医院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区或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一般是现任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领导或医疗机构部门领导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
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三)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管理和本会工作,届内每年
向本会提交至少一条建议;
(四)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九)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原则上上任离任会长出任下任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累计 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累计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和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逐步实行聘任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 支持配合会长的工作;
(二) 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加相关会议;
(三) 受会长委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对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可向会长提出建议;
(七)对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向会长提出建议;
(八)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经同意,向国家民政部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和会费管理办法》、《中国医院协会议事规则》、《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国家民政部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